“坚持要求超市承担责任,赔偿我的经济损失。”坐在法庭上的李玫情绪激动地表示,在“失窃事件”发生后的2年多里,她再也没有去过那家超市购物,宁愿多走半小时去其他超市。事情发生在2012年7月的一天,李玫下班后去某大型超市购物,在购物前,她像以往一样,将手提包、钥匙等物品存放在超市设置的自助寄存柜2号箱柜里寄存,并取出一张印有条码的密码条,然后进入超市购物。
当李玫购物完毕来到自助寄存柜取东西时,多次尝试扫描密码条却一直打不开箱柜。超市工作人员让李玫写下箱柜内寄存物品名称后,用钥匙打开其所指认的存物箱柜,发现箱柜是空的,李玫随即报了警。因物品失窃,李玫对超市提出索赔要求,超市负责人明确表示拒绝,此后双方多次交涉未果。2014年初,李玫将超市告上法庭,要求对方赔偿相关损失4513元。
“寄存柜本身并无损坏,超市没有过错,我们坚持认为超市不负有赔偿责任。因为密码条只能证明顾客使用过自助寄存柜,不能证明寄存柜内有无财物,是不是有手提包、手机和现金,不能仅凭一面之词。”二审开庭当天,作为被上诉人的超市一方代理律师表示,超市并未承诺为顾客李玫保管财物,只是将自助寄存柜无偿借给她使用,而且自助寄存柜上的“寄包须知”已声明,“自存自取,责任自负,贵重物品,请勿存入。”
二审中,李玫并没有提供新证据,坐在法庭上的她对超市一方代理律师的当庭陈述有些不满,“就是因为去你们超市购物才被盗,你们不仅不积极赔偿,反而还怀疑顾客是在讹诈,这样的态度怎样能让顾客满意?谁还敢去你们那购物?”
对于李玫的质问,超市一方代理律师表示,“在超市提供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柜寄存并存的情况下,李女士选择自助寄存其物品,双方构成自助寄存柜的无偿借用关系,而不是超市向李女士提供保管服务的法律关系,这与人工寄存处有本质上的区别。”
2月27日,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